中共忻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
| [ 作者: 转贴自: 发布日期:2004-4-28 9:33:40 编辑: 点击数: ] |
自1996年地区政协工委成立,特别是2001年撤地设市组建市政协以来,全市各级党委认真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开创了全市政协工作的良好局面。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协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的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订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了各级政协工作买践的成熟经验和成果。经过这次修改,政协章程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更加适应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学习贯彻好政协章程,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维护和扩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有利于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好政协章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准确领会和把握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学习贯彻政协章程是中央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部署。全市各级党委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政协章程的学习贯彻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要通过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并结合市、县、区实际深入贯彻。为此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人民政协指导思想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政协工作,保证人民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规范人民政协性质和职能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爱国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工作两大主题的科学内涵,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围绕这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始终保持人民政协的生机和活力。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在认真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一次关于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三)高度重视《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的学习贯彻工作。2003年12月省委政协工作会议出台的这一决定,是新时期全省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吸收采纳了全国各省市政协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全省政协工作进行客观总结基础上形成并出台的。它涉及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和政协工作运行的方方面面。对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加强新时期全省各级政协工作有着非常强的指导意义。为此,要把认真学习贯彻《决定》,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政协工作,提高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 要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把《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在实处,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 (四)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明确内容,规范程序。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切实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协商于执行之中”,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避免以通报代替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地方大政方针,地方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草案;党委提出的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重要人事安排;行政区划变动、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共同事务,等等。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专题会议、专委会会议, 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和其他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协商会议,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市、县(市、区)长接待委员日及其他形式。中共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在形成过程中要征求政协意见,进行协商,其中政府工作报告要提交政协常委会提前讨论。每次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会议纪要》或《协商会议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案应提交党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将办理结果以办公厅(室)名义向政协办公厅(室)作出书面回复。各种协商会议准备要充分,协商时间要充裕,各种意见都应允许充分发表。 (五)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实施情况,党委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等等。主要形式是:政协的有关会议,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委员视察、检查、民主评议,社情民意、重要专报、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不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未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建议党委、政府追究有关承办单位领导的责任。要继续坚持在执法、执纪部门和“窗口行业”中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督导员的做法。积极推广政协组织委员对行风政风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的成功经验,鼓励和支持委员进行有组织的专项督查。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关于忻州市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继续坚持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制度。每年应选择一定数量的重要提案, 由市、县(市、 区)长领办,政协主席督办,并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体系,使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协组织要正确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不断丰富和拓展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六)积极支持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人民政协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要支持政协选择党政部门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去做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党委、政府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委托或联合政协通过听证会、议政会、专题研究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界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届时党委和政府的分管领导应到会听取意见。党政领导要坚持参加政协每季度召开的党派团体负责人及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落实好政府领导接待政协委员日制度。积极支持政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国内外联谊交往活动,推动招商引资和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动。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可委托政协主席、副主席承担本地区经济研究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具体课题和重点项目。要重视政协参政议政意见和建议的反馈,严格回复制度,回复时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有关部门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在政协专报、专送的社情民意信息上的批示,应及时向政协通报。积极支持政协进行信息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七)加强党委、政府和政协之间的工作联系。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各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党政职能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与政协各专委会进行对口联系,政协也要确定对应的负责同志。党委、政府要坚持每年至少两次向政协通报政治经济形势的制度。根据政协的要求,政府要向政协作专题通报。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每年也应向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要完善政协各专委会同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沟通信息、对口协商、相互配合。 (八)重视政协委员队伍的建设。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各级政协换届时委员人选的推荐和届中调整,应按照中央关于各级政协人事安排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政协党组要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委员参加政协工作的实际情况,向党委提出委员留任和调整的具体建议。党委组织、统战部门经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协商对委员人选初步提名后,应及时征求同级政协党组的意见。要在坚持条件、注重代表性的前提下,真正把社会威望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政协事业的各界代表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要支持政协建立符合政协特色的委员考核管理办法,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委员,由政协党组提出,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九)切实维护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公务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都应该为有组织的委员活动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对因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提出批评而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委员工作,从时间、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计入其单位工作量。市政协由党政部门转任政协专委会主任、专职常委的领导同志其行政关系、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要保持不变。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享受原所在单位同级实职干部的待遇。政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按中央政法委(1996)18号通知规定,向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协委员实行“两规”、“两指”审查前,也应向该委员所在政协党组进行内部通报。 (十)合理确定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机构名称要相对统一。各级政协机关的编制应从履行职能的实际出发,县(市、区)一级政协机关的行政编制要按工作需要设置厂编制确少的可适当增加。原则上,县(市、区)政协行政编制不少于12个(如有的县、市、区暂无行政编制,可暂用全额事业编制来补充,待今后调整编制时予以解决),在编机构原则上不少于一室(处)三委(均为正科级建制)。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好入口关,主要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政协工作队伍。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政协联络组,作为县(市、区)政协的派出机构,组长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并享受正科级待遇,统战员任联络组联络员。 (十一)保障政协工作经费。政协的各项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机关办公经费及委员视察、考察、征集出版文史资料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还要保证政协大型活动、重大专题调研与研讨会议等所需费用。委员视察费标准市政协委员不低于300元,县(市、区)委员不低于200元。有关部门要帮助财政困难县解决政协办公用房,改善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支持政协开办委员培训和活动基地。政协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用车、干部住房,同级政府要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十二)强化制度建设。政协工作是党的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一定要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两次政协工作;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每年都要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有关政协工作的指示、决定、规定和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必要时可以列席书记办公会;政府全体会议及有关常务会议应有一名政协副主席列席;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应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出席;政协常委会议、政协常委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出席;政协专委会专题会议、研讨会等也应邀请对口联系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力口。力口强政协与人大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十三)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和政协干部的使用与交流。各级党委要根据政协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特点,把政治坚定、善于做统一战线工作, 能够团结和带领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人士一道工作的领导干部配备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去。要优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界别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班子活力。加强非中共后备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党外人士在政协常委中不少于65%,在政协副主席中占多数”的有关规定。政协主席、副主席享受同级干部待遇。重视政协干部的使用和交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重视解决政协干部流动不畅和年龄老化的实际问题。政协干部的提拔、使用、交流与党政部门干部——视同仁。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政协党组作出规划,抓好落实。 (十四)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党委要向同级政协党组交任务、提要求,每半年要听取政协党组的一次工作汇报;党委、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要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党政部门重要的人事变动和较大范围的干部调整,应听取政协党组 的意见。党委可以委托政协党组召开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党委要及时研究答复。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举荐党内外优秀干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决定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十五)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开创全市政协工作新局面。各级政协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始终把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发挥优势,建言献策。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认真收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质量和实效。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和人民政协组成单位的界别作用,加强政协组织与参加单位之间、各界委员之间、委员与本界群众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政协真正成为各族各界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各级政协要切实搞好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政协机关干部,要加强对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合作意识,做廉洁奉公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把政协机关真正建成委员之家。市政协要密切与基层政协组织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整体推进我市政协工作,开创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十六)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贯彻意见,认真落实,并列入督促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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