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面积越采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月渐突出。各级政府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现状与问题 1、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用工制度逐步市场化,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越来越少,失地农.民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2、政府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按照征地制度规定,因城镇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采取征用的方式。政府先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然而,征地额标准偏低,征地款又由集体和农民两方面来分配,真正落到农民头上的并不多。这还不说个别地方乱占耕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据了解,我市城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平均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3年多的生活。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金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年龄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月的标准。 3、在个别地方,政府征地项目有些早已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征用土地用于工商业,房地产等赢利项目的占一半左右。这些商业性项目,政府美其名日“激活土地资源使土地保值、增值”,实际上呢却是低价统征后再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侵害。而且由于征地补偿被拖欠、挪用、克扣,应得的利益也没有得到,这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 二、建议与对策 1、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镇化进程加快,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不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 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一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原因如下: (1)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征地过程中,基本上都是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来测定前3年的农业产值,没有顾及现在的城郊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 (2)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而现今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只是增值前的部分,而很少考虑增值后的部分。 因此,土地征用补偿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 2、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 应该把土地分为三类: (1)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公园、绿地等),在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2)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的高速公路、各类商场等),除了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金外,还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同征地方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 (3)开发性项目用地。比如房地产开发等,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代表农 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总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重要生产资料,更应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所以,失去土地的农民是最不幸的农民,这个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并积极维护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城镇化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